保險版以房養老試點下月開閘 險企需要謹慎
2014年06月24日 09:36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原標題:保險版以房養老試點下月開閘 險企謹慎 目前尚無試點公司和試點產品的報備。不過,有保險公司的產品正在開發設計中。
原標題:保險版以房養老試點下月開閘 險企謹慎
目前尚無試點公司和試點產品的報備。不過,有保險公司的產品正在開發設計中。
經過三個月的內部征求意見后,保監會6月23日下發《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試點將于7月1日起正式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地落地,試點期定為2年。
但據《第一財經日報》多方了解,目前保險機構對于該項業務的參與積極性并不高,大多持謹慎態度。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即俗稱的保險版“以房養老”。據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介紹,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針對有獨立產權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具體而言,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置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試點破題
“以房養老”是反向抵押貸款的一種應用模式,主要通過房產抵押獲取一次性或年金貸款。而反向抵押貸款又稱倒按揭,是通過讓渡未來房產所有權,提前獲得金融機構貸款的融資方式。
業內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以房養老在中國并非新生事物,事實上已存續近10年。很多城市都曾計劃推出這一養老發展模式,中信銀行、中大恒基等機構都曾試圖開展此項業務,但效果欠佳。”在諸多嘗試中,中信銀行2011年開辦的“倒按揭”業務最為接近“以房養老”的目標。
此后,保險版“以房養老”呼聲漸起。去年9月,《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了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并由保監會作為此項工作的牽頭部門。保監會組織了由幸福人壽、泰康人壽、中國太保、平安人壽、合眾人壽、中弘人壽等多家保險公司在內的課題研究組進行了研究探討,并在此基礎上出臺了《指導意見》。
和在美國占比最高的“以房養老”計劃有本質不同的是,“在資金來源上,保險版‘以房養老’的資金來自于自有資金,且本質是一款終身年金保險產品。” 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養老保險處處長姚渝告訴《第一財經日報》。
姚渝還進一步介紹,根據保險公司對于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
和銀行推出的反向抵押業務相比,由保險公司開展老年人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其最大特點在于將反向抵押業務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一方面,保險公司承擔長壽風險,依照合同約定定期向老年人支付養老年金直至身故,確保老人的晚年生活后顧無憂。另一方面,老年人過世后,其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
此外,幸福人壽相關負責人亦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銀行推出的是反向抵押貸款業務,有固定貸款期限,一般只對第二套房進行抵押貸款。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并無申請者有多套住房這一門檻要求。
從該業務在我國的發展前景來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只是通過市場化手段運作的一種補充養老方式,是為已擁有房產的老年人提供一種增加養老資金來源的選擇,不會影響老年人傳統的養老方式。
保監會表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在我國尚屬新鮮事物,其業務流程復雜、期限較長、涉及領域廣。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將面臨較為突出的利率風險、房價波動風險、長壽風險、現金流風險等業務風險,同時也將受到房地產政策、稅收政策以及法律環境的影響。姚渝表示:“接下來根據試點的進展情況,監管層還會出臺相關監管制度和細則。”
險企無報備
由于保險版“以房養老”的復雜性,《指導意見》亦對參與試點資格的保險機構作出了對應的高門檻和高風控要求。
《指導意見》明確,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應開業滿5年,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具備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所必需的專業技術、管理能力和各類專業人員等。
據《第一財經日報》了解,目前尚無試點公司和試點產品的報備。不過,姚渝透露:“有保險公司的產品正在開發設計中。”目前,保險機構對該項業務普遍持謹慎態度,參與積極性并不高。
就目前保險版“以房養老”落地可能遇到的問題,華東師范大學曾建立課題組對“以房養老”出現的一些嘗試的失敗原因是進行總結,認為主要原因是缺乏政府等有公信力的機構介入,無法取信于廣大老年人;項目實施者的利益導向使得老年人望而卻步;無法滿足老年人的收益預期;不適應中國老年人的社會心理;不能有效規避風險;沒有考慮老年人的生命因素,使實施者與參與者雙方都面臨巨大風險等。
除了上述生活習慣等問題外,一名保險公司人士還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在具體產品的開發設計環節中,目前產品定價因素主要與房屋價值、老人年齡等因素相關,但房產價值評估是一件難事,并且房地產風險亦是保險公司謹慎邁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針對評估價值,《指導意見》還明確:“試點期間,單個保險公司開展試點業務,接受抵押房產的評估價值合計不得超過:4%×上一年末總資產不超過200億的部分+0.2%×上一年末總資產超過200億的部分。”
由于保險版“以房養老”中,保險公司將承擔更多的風險,所以上述人士還對房價下跌等風險表示擔憂。為防止房價下跌造成的損失,通常美國的保險公司會采用再保險機制,而有分析認為,等國內“以房養老”形成一定規模后,才會隨之形成再保險機制。另據上述幸福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試點的業務規模需要,未來不排除考慮分保安排。”
此外,在配套優惠政策上,多名保險公司人士呼吁試點地方應予以考慮,如稅收優惠和相關激勵性政策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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