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網購索賠若遭拖延 可要求平臺先賠償
2015年03月12日 09:08
來源:新京報
昨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完善消費環節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的意見,首次規定經營者在消費環節建立“首問制”和“賠償先付制”。也就是說“誰銷售商品誰負責,誰提供服務誰負責”。如果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故意拖延處理、無理拒絕賠付導致消費者無法獲得賠償時,則由商場、市場和網購平臺經營者向消費者先行賠付。
追問1
什么條件下可啟動賠償先付?
先行賠付須具備4個條件
國家工商總局消保局局長楊紅燦說,并不是所有的消費糾紛都需賠償先付,啟動賠償先付制度應具備4個基本條件:
一是消費者提供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二是除適用《消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倒置情形外,由消費者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一般情況下,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消費者證明合法權益受損;三是消費者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時效應當符合《消法》規定;四是負有賠償責任的銷售者或服務者存在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或者因撤場等原因造成消費者難以索賠的情形。
追問2
賠償先付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賠付可以退換貨也可現金賠償
楊紅燦表示,賠償先付的方式主要包括對商品進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購貨款項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也就是說,賠償先付的方式既包括退、換貨等方式,也包括現金賠償的方式。賠付范圍主要有: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務價值損失;消費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因售后、安裝等問題而給消費者引起的損失。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廖愛玲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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