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賣仿品天然水晶被判欺詐 公司拒絕賠償
2015年03月13日 10:00
來源:新京報
因銷售的“天然水晶”吊墜實是仿品水晶,亞馬遜網站經營者北京市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判消費欺詐。昨天,該案在朝陽法院宣判,亞馬遜網站一審被判退還消費者貨款并三倍賠償。

昨日,原告劉先生向記者展示其在亞馬遜網站購買的“水晶”吊墜及鑒定報告。(通訊員 曹璐 攝)
原標題:亞馬遜賣仿品“天然水晶”被判欺詐
新京報訊 因銷售的“天然水晶”吊墜實是仿品水晶,亞馬遜網站經營者北京市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被判消費欺詐。昨天,該案在朝陽法院宣判,亞馬遜網站一審被判退還消費者貨款并三倍賠償。
庭后,此案涉及的消費者劉艷清證實自己是有12年經驗的“職業(yè)打假人”。新消法實施一年,北京朝陽法院審理的消費者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較去年同期增長10.3倍。昨日,北京市朝陽法院通報稱職業(yè)打假人“知假買假”對案件增長“貢獻”最大。
亞馬遜拒絕賠償稱并非專業(yè)珠寶商
涉案的三款水晶吊墜價款共計449元,其中的瑞福恒吊墜是亞馬遜自營款。買主劉艷清說,購買時這些全介紹為“天然水晶”。
劉艷清認為,根據國家規(guī)定,仿的天然珠寶應加“仿”字。商家行為屬于欺詐,故起訴索賠三倍賠償1347元,及200元檢測費等。
庭審中,亞馬遜方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辯稱有兩款吊墜是兩家網店經營的,亞馬遜只是提供交易平臺,與劉先生之間沒有買賣合同關系。
對于自營瑞福恒吊墜,亞馬遜則稱,因亞馬遜并非專門的珠寶產品銷售商,對相關專業(yè)不了解,信任供貨者才標注的水晶,非故意欺詐,不同意賠償。
兩款網店所售吊墜未支持索賠訴求
該案昨日當庭宣判。朝陽法院認為,亞馬遜在商品介紹中,未在水晶前加“仿”字,亦未對材質系仿水晶做其他形式文字說明,致使消費者難以對其所購商品材質及相應價值作出準確判斷,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違反消法規(guī)定。根據雙方建立的瑞福恒吊墜買賣合同關系,亞馬遜應退還該吊墜貨款、三倍賠償劉先生共千余元, 并承擔1/3檢測費67元。
關于其他兩款吊墜,法院認為亞馬遜僅為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者,因此未予支持這兩款吊墜的訴訟請求。庭審后,雙方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 追問
為何另兩款吊墜未支持索賠?
本案中,為何兩款吊墜未承擔責任?本案承辦法官董璐介紹,作為網絡交易平臺,如果亞馬遜方無法提供實際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或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或明知商家有欺詐行為、沒采取必要措施,這三種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查,亞馬遜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況,因此不承擔兩款吊墜的相應賠償責任。
為何打假人不屬“知假買假”?
本案中被告曾提出劉艷清知假買假,但未獲法院支持。對此,董璐介紹,對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原告知假買假,法院認可原告是一個實際消費者。對于“知假買假”,新消法具體法律規(guī)定只針對食品、藥品、化妝品有明確規(guī)定,支持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其他情況則要具體分析。
法院如何看待職業(yè)打假人?
朝陽法院民二庭庭長李有光表示,有些消費者發(fā)現所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了,沒有更多時間精力做這些,職業(yè)打假則對消費者有利。職業(yè)打假人通過維權行為提示商家誠信經營,喚醒普通消費者的維權意識,督促生產者經營者遵守法律法規(guī),形成良性市場秩序。
普通消費者如何有效維權?
董璐法官介紹,消費者網購時,應與網絡交易平臺、商家深度溝通,購買前看清楚商品到底是網站自營、還是第三方商家直營,以便明確維權對象。重要的是留存網頁情況,商家隨時更改網頁信息的,消費者發(fā)現問題后應對網頁進行公證,留存發(fā)票。
法院認定的證據中,消費者提供相應證據應基本形成證據鏈,網絡交易平臺不認可所售商品,則需提供反證,否則法院將采信消費者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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