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不合格食品超市10倍賠償
2015年03月17日 14:18
來源:三秦網
沈某于2012年1月在西安某超市購買了10盒“野豬肉”禮盒(單價298元),食用后感覺產品有異味,經查詢得知該產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向各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后沈某將超市訴至碑林法院,要求判決該超市退回其購貨款2980元,并支付賠償款29800元。
原標題:出售不合格食品超市10倍賠償
本報訊(周偉 記者 謝斌)沈某于2012年1月在西安某超市購買了10盒“野豬肉”禮盒(單價298元),食用后感覺產品有異味,經查詢得知該產品不符 合食品安全標準,遂向各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后沈某將超市訴至碑林法院,要求判決該超市退回其購貨款2980元,并支付賠償款29800元。
超市方則認為,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合法有效,且該商品未給原告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害,其也未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不愿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有關規定,食品的銷售者在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但超市方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產品符合質量標準,也未提交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及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食品合格證明文件,應視為其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判決超市向沈某退還貨款2980元,并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2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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