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涉案6千萬余元 杜玉堂集資詐騙一審宣判
2015年08月27日 11:31
來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供稿
案情簡介:被告人杜玉堂虛報注冊資本200萬元,注冊成立了陜西樓觀臺綠色能源環保開發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年初,被告人杜玉堂在未取得周至縣旅游局、周至縣西樓觀臺風景名勝區管理處批準的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杜玉堂虛報注冊資本200萬元,注冊成立了陜西樓觀臺綠色能源環保開發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年初,被告人杜玉堂在未取得周至縣旅游局、周至縣西樓觀臺風景名勝區管理處批準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
2006年10月份,被告人杜玉堂虛報注冊資本200萬元,注冊成立了陜西樓觀臺綠色能源環保開發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年初,被告人杜玉堂在未取得周至縣旅游局、周至縣西樓觀臺風景名勝區管理處批準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虛假宣傳陜西樓觀臺綠色能源環保開發有限公司系周至縣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同意成立;在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以投資開發“旅游、福利院”建設項目為名,被告人杜玉堂與劉琦(音)商議,由劉琦負責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劉琦又找來樊新殿在其離開后繼續向社會籌集資金。杜玉堂給劉琦、樊新殿等融資團隊負責人及業務員預先制定了融資金額48%-52%不等的高額返現、提成和到期利息比例。2010年年底至2012年2、3月份,被告人樊新殿負責向社會籌集資金,以西安市含光路吐哈大廈B座3006室等地作為辦公地點,雇傭了被告人王崇科、翟杰院等人作為融資業務員。
此后,融資團隊業務員持樓觀臺開發公司虛假宣傳資料,公開向社會公眾宣傳樓觀臺開發公司開發“西樓觀旅游、福利院項目”的簡況及發展前景,后又帶領有借款意向的群眾到周至縣西樓觀地區進行參觀考察,并承諾集資的所有款項全部用于開發“西樓觀旅游、福利院項目”的建設和經營。繼而以簽訂借款協議當即向借款人返還現金及年息約12%-24%不等的高息為誘餌,引誘社會公眾與樓觀臺開發公司簽訂借款協議,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籌集資金。截止2014年11月11日,有1104人報案,報案金額65531175元,收據金額68036000元,合同金額69055000元。
其中,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被告人樊新殿負責集資業務期間,向1081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金額68615000元,收據金額67596000元,報案金額64586775元,已返還金額1627700,未返還金額62959075元。
被告人王崇科,向166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金額8485000元,收據金額8201000元,報案金額8290700元,已返還金額858350元,未返還金額7432350元;
被告人翟杰院,向106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同金額4778000元,收據金額4473000元,報案金額4577900元,已返還金額82400元,未返還金額4495500元。
樓觀臺開發公司在與被害群眾簽訂借款協議的非法集資過程中,杜玉堂始終未安排財務人員設立財務賬目,將部分所借款項存入以杜玉堂等人個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內,由杜玉堂控制任意支配。
另查明,被告人杜玉堂與周至縣樓觀鎮西樓村簽訂租地協議,并在所租賃的山地上鋪設水泥道路約五公里,修建了“大臺”、“小臺”兩個廣場、簡易房及磚混結構平房、觀景石及部分停建的基礎土方工程(經鑒定,在建工程不具備評估條件,無法確定在建工程價值)。經對被告人杜玉堂的財務人員提供的全部票據進行會計鑒定,樓觀臺開發公司賬面反映杜玉堂在1995年6月19日---2012年8月24日間,用于公司的總支出為6242384.37元(其中費用支出3127704.27元,工程項目支出3114680.10元,共占總集資款的比例不足10%),其余資金去向不明。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玉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假出資成立公司,偽造政府相關部門文件,虛構了投資項目, 隱瞞了其無資金、無償還能力、無審批手續、擅自施工的事實,使用詐騙的方法通過融資團隊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數千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且對收到的多數集資款不能說明去向,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樊新殿、王崇科、翟杰院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陜西省樓觀臺綠色能源環保開發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承諾高息回報,非法籌集資金,獲取高額業務提成,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對于被告人杜玉堂及其辯護人提出杜玉堂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案發后杜玉堂能夠認罪、悔罪,建議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杜玉堂于2006年10月份通過虛報注冊資本成立樓觀臺開發公司后,一直處于非經營狀態,2009年起被告人杜玉堂通過劉琦等融資團隊非法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始終未安排財務人員建立集資財務賬目,又不能如實交待集資款的去向和提供證據,有意隱匿財產;杜玉堂除將部分籌集資金用于融資團隊負責人和業務員提成、高息返現及到期利息外,其余籌集資金由其控制任意支配,經司法鑒定僅有6242384.37元用于公司的日常開支及工程項目建設,不足籌集資金的10%,杜玉堂用于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六)、(七)項之規定,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或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隱匿銷毀賬目的;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杜玉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社會公眾為對象,以高息誘騙為手段,非法騙取巨額資金,歸案后又拒不交待資金去向,致使被騙資金無法追回,給被騙群眾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不具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其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妨礙了經濟市場的××發展,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故被告人杜玉堂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樊新殿及其辯護人提出樊新殿是按照杜玉堂的指示進行集資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不應對2010年12月31日至2012年2月期間全部的集資數額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新殿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表示愿意積極退賠,有悔罪表現,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2010年5、6月份在劉琦離開樓觀臺開發公司后,被告人樊新殿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與杜玉堂約定,由樊新殿負責繼續向社會公眾集資,王崇科、翟杰院等人直接受樊新殿的領導向社會公眾進行虛假宣傳,非法籌集資金,直到2012年2、3月份,樓觀臺開發公司無法償還被害群眾的集資款項,被告人樊新殿才離開該公司。此節被告人樊新殿庭審時并無異議,且有被告人杜玉堂、王崇科、翟杰院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在此期間,被告人樊新殿作為融資團隊的主要負責人,在融資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應對其負責融資團隊期間的籌集資金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樊新殿雖在庭審期間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認罪,但其未能如實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實,也未能如實供述其獲利情況及集資款項的去向,不能認定為坦白;歸案后也沒有實際退贓,僅以其具有退贓的意思表示,不能認定被告人樊新殿有悔罪表現。故被告人樊新殿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王崇科、翟杰院及他們的辯護人提出王崇科、翟杰院的行為應認定為單位犯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被告人杜玉堂虛報注冊資本成立公司后,公司主要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屬于個人犯罪;而被告人樊新殿、王崇科、翟杰院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國家相關行政部門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行為應屬個人行為,應當追究其個人刑事責任。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翟杰院、王崇科在籌集資金過程中作用地位較小,應認定為從犯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崇科、翟杰院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實施者,且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均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在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起主要作用,不分主從犯,故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人王崇科的辯護人提出王崇科案發后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崇科向被害人羅某等9人退款共計61.6萬元,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故該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被告人翟杰院的辯護人提出翟杰院是經公安機關傳喚后主動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有自首情節,且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建議對翟杰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經偵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及情況說明證明,翟杰院是被群眾扭送至公安機關的,因其與投資群眾達成退賠意見,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后公安機關于2013年3月15日將被告人翟杰院抓獲,因此被告人翟杰院不具有主動投案的情節。被告人翟杰院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故關于翟杰院系自首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保護公民合法財產安全,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判決結果
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二款第(一)、(六)、(七)項之規定,西安中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玉堂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樊新殿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執行至2023年3月11日止),并處罰金四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王崇科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其中扣除取保候審期間一年一個月二十七天執行至2018年5月18日止),并處罰金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四、被告人翟杰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5日起執行至2017年3月14日止),并處罰金十萬元(限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五、凍結、扣押人民幣十萬四千四百七十四元七角六分及大眾牌捷達轎車依法返還被害人;責令被告人杜玉堂、樊新殿、王崇科、翟杰院退賠一切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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