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眾籌融資辦法征求意見 不得兼營P2P網貸
2014年12月19日 10:35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私募類的股權眾籌業務監管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當下業內較為關注的股權眾籌行業的監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原標題:私募股權眾籌融資辦法征求意見不得兼營P2P網貸
(本報記者 松壑 北京報道)
有關股權眾籌的監管框架正在明確。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私募類的股權眾籌業務監管征求意見。
這意味著,當下業內較為關注的股權眾籌行業的監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對于股權眾籌平臺的概念,辦法將其確定為“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同時,辦法還對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監管方式、合格投資者、禁止行為等要素進行了明確。
備案制監管
根據辦法要求,股權眾籌平臺將施行備案制管理。同時中證協將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證資本)負責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備案和后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但其亦表示,“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在業內人士看來,中證協不對股權眾籌平臺及資金做出認定或保證,是監管層當下強調市場化監管思路的延續。
雖然如此,但辦法亦對股權眾籌平臺設定了相應的準入門檻。
其中平臺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具備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而在合格投資者準入上,其監管標準與此前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私募辦法)相比將有所放松。
根據辦法規定,除私募辦法中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外,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均可參與股權眾籌平臺項目的投資。
而在機構方面,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以及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和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也將成為合格投資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辦法僅針對私募股權眾籌做出監管規定,因而對當前京東金融等廣義的非股權類眾籌平臺的影響較為有限。
而針對此次的股權眾籌監管的“私募特質”,中證協則解釋為與上位法沖突有關。
“現行《證券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中證協表示,“通常情況下,選擇股權眾籌進行融資的中小微企業或發起人不符合現行公開發行核準的條件,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股權眾籌融資只能采取非公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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