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權眾籌融資辦法征求意見 不得兼營P2P網貸
2014年12月19日 10:35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對私募類的股權眾籌業務監管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當下業內較為關注的股權眾籌行業的監管框架正在加速形成。
券商基金可直接參與
在私募股權平臺的監管方式上,《辦法》以類似負面清單的方式提出了相關要求,其中“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為關聯方融資”成為被禁行為之一。
同時,眾籌平臺的禁止項還包括“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保或進行股權代持”;“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等行為。
“禁止向非實名注冊用戶推介還是在滿足私募監管"不向非特定對象"推介的要求。”北京一家中型券商互聯網金融研究員認為,“不過如果推介必須在注冊用戶封閉下運行,將很大程度上影響眾籌項目的流量,所以平臺公司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吸引高凈值人群實名注冊。”
此外,“兼營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也成為股權眾籌平臺的禁止行為。
這或意味著,部分互聯網金融平臺只能在P2P業務與私募股權眾籌業務二者中選擇其一。
“在股權眾籌平臺的經營業務范圍方面,為避免風險跨行業外溢,《管理辦法》規定股權眾籌平臺不得兼營個人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中證協表示。
而針對眾籌平臺的違規行為,中證協將貫徹自律監管原則,同時執行相應的處罰措施,其中包括不限于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此外,針對券商、基金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開展股權眾籌業務的情況,辦法規定其亦可通過備案直接開展。
“作為傳統直接融資中介,證券經營機構在企業融資服務方面具備一定經驗和優勢。”中證協表示,“因此,《管理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直接提供股權眾籌融資服務,在相關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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