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BALANCE輸給“新百倫” 被判賠償9800萬元
2015年04月29日 11:09
來源:廣州日報
商標侵權因存在惡意“反向混淆”,侵犯了廣東鞋企老板周某倫享有的“新百倫”商標權,著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的銷售商——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下簡稱新百倫公司)被判賠償周某倫9800萬元。昨日,記者從廣州中院獲悉,該院上周五對該案一審宣判,這也是廣州中院有史以來判賠侵權額度最高的案件。據悉,該案仍在上訴期,“NEW BALANCE”是否上訴尚不清楚。
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周某倫近億元
法院認為,被告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主要是在實體專賣店、網絡旗艦店中銷售產品及在官方網站和視頻廣告中宣傳產品時使用“新百倫”標識屬商標使用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的運動鞋產品與原告“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核準范圍的“鞋”商品屬于類似產品,且被告使用“新百倫”與原告“百倫”注冊商標構成相似、與原告“新百倫”注冊商標相似,被告通過一系列的宣傳促銷活動,使“新百倫”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原告已舉證證實在百度和淘寶網上搜索“百倫”和“新百倫”時,所提供的鏈接和信息基本指向被告產品。可見,被告將“新百倫”用于其產品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將標識有“百倫”、“新百倫”的產品誤認為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的產品,這種類型的混淆將使“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失去其基本的識別功能,原告借“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謀求市場聲譽、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價值也受到抑制,故應認定被告使用“新百倫”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百倫”、“新百倫”商標的侵權。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被告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約1.9億元。
法院據此判決新百倫公司停止侵權,并在其官網及網店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周某倫9800萬元。
“反向混淆”
防弱肉強食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徐瑄認為,本案的混淆與傳統商標法所指的混淆相反,屬于反向混淆。反向混淆一般發生于原告注冊商標比被告的商標知名度低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太可能會認為商標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注冊商標權人,反而可能會誤認為注冊商標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商標使用人反向混淆發生,商標法如果不制止反向混淆,就會使知名企業在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時毫無顧忌,從而發生弱肉強食的不公平競爭后果。
這種反向混淆會顯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標建立商業聲譽和開拓市場的目的,導致原告注冊商標的識別力被扭曲或遮蔽。被告新百倫公司在全國有數百家專賣店,其通過經營會慢慢蠶食原告的注冊商標,相關消費者可能會認為是原告在侵犯被告的商標權,從而給注冊商標造成實質性損害。
本案更重大的意義在于,提醒國內企業的知名品牌的商標權人,慎防國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時,巧立名目地利用商標上的各種混淆,竊取國內企業名牌商品的商譽價值,將國內企業的品牌價值竊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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